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HIV(+)說與不說?

有個問題想跟大家討論一下,看看大家的看法。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病房護士接到了一個氣喘收入院的病人,在照顧了幾天後病人主動告知有HIV(+),經過聯絡後發現負責該病患的社工教導病人不需要告知醫院他帶有HIV,社工表示:

 1.經驗論-病人會被歧視,甚至沒有辦法收入院,進而延誤病情

 2.住院原因非AIDS,而是氣喘收入院,與帶不帶源無關

 3.醫護人員應自我保護-無論是何種病人,醫護人員都應該有避免血液感染保護措施

 4.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1)第4條規定:各級衛生醫療人員不得無故洩漏愛滋病感染者的資料 
    (2)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 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也就是依此法,病人告知病情是義務,而非必要。

 以上,請問各位對此case的看法如何?

6 則留言:

  1. 這位社工需要再教育,如果不告知,受害的還有工友.清潔班.及鄰床病患與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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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得無故洩漏

      依據保護醫療人員的立場, 互相傳達愛滋病感染者的資料, 算是無故洩漏嗎?

      至少法律人的思路應當是如此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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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級衛生醫療人員不得無故洩漏愛滋病感染者的資料

      舉例來說, 無故是說別把愛滋病感染者的資料拿去給朋友八卦, 媒體爆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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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與工友.清潔班.及鄰床病患與家屬有何關係?他們都要與病人上床或是赤手空拳的接觸病人的體液血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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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覺得這名社工師的說法似乎有些瑕疵,我自己並不是那麼認同
    主要針對他表示的四點來說我的看法
    1.經驗論...醫院應該不會無故拒絕病患阿,即使拒絕都要有足夠的理由,否則就會像多年前的邱小妹事件,難道還要被檢討一次嗎?還要背著被大眾評論的壓力,來破壞自己醫院的名聲或評鑑上出現問題嗎?

    2.即使住院原因是氣喘,這治療過程中的檢查等,可能會有接觸到體液血液的檢體等,不都可能會感染嗎?試問,怎麼會與帶不帶原無關呢?

    3.醫療人員是應該採行自我保護措施,但在緊急狀況上,也有可能在小地方或小細節上出現瑕疵,造成感染,比方說:進行治療時,已戴上手套自我保護,但執行過程,出現手套破了或其他問題,那麼第一線醫護人員不是很容易因為病患未告知自身是帶原者,而急於救人時,讓自己陷入危險中,最後則可能讓我們損失一名優秀人員

    4.病人告知病情是義務,而非必要!那麼國民應盡納稅的義務,是否可依以此說法而不用繳納呢?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啦!可能有不對或有問題的地方,就請學姊或大家包容或告知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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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工要有血體液隔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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