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個被救活的老翁家屬控告醫院後,整個醫療團隊的價值觀非常的混淆,因為以前都是沒把人救活而被告,現在則是把人救活了所以被告,原來我們信奉的最高指導原則,並非挽救生命,而家屬對我們的評價好壞的標準,是我們提供他所想要的,其中包括這人該不該死。
2006年Time雜誌把「你」選為年度風雲人物,他們是這樣說的:「因為『你』奪回了全球媒體的主控權,(你)開創且構成新的數位民主,(你)不求回報地付出,並擊敗了自認主導世局的大人物,《時代》2006年風雲人物就是『你』。」這樣的風氣轉吹到醫療界,消費者意識的抬頭,連生命的存與留,都是可以討論的。
過往我們使用的DNR,所謂的「不施行心肺複甦術」,是給那些就算經過急救也不會撐太久的臨終病人使用,像是癌症末期治療無效、多重器官衰竭等人用來維持最後的尊嚴。簽了這份同意書,不代表不治療,只是不急救(插管、心外按摩、電擊、急救藥物、心臟調節器),該輸血還是要輸血、該用抗生素還是要用抗生素,除非家屬拒絕治療。
也許你說已經要走了,平常幹嘛還輸血是嗎?可是生命的價值不是由醫護人員決定的,我們的天職是救人、是救人、是救人。我們的病人是好人、壞人、美的、醜的都與我們無關,他的價值,不該由我們決定,若是病人沒有辦法決定了,就交由他的家屬來決定。
台灣是沒有安樂死的,所以醫院也不可以拔掉那些維持生命的重要管線,包括已經在使用的升壓和強心藥物及氣管內管等,醫療人員考的是醫師與護理師執照,又不是殺人特許證;同時,在任何情況下,家屬或病人以任何形式反對這份同意書,都代表我們要積極救到底,壓斷手酸也要壓到30分鐘滿為止。
報導裡的老翁家屬決定了病人該死,所以簽了DNR,按理我們應該要尊重家屬的意願不要插管,但我想問的是,誰簽了同意書?再者,這老翁真的有符合簽署同意書的標準嗎?我在報導裡看不出這病人的病情,但病人還能被救活到病情穩定,看起來像是植物人被口痰卡住,清一清就好的感覺。我的第二個問題是:原來當病人被送到急診,家屬是不要治療的?另外,我想再問,當安養院通知家屬病人狀況不好時要送急診,如果不要救,為什麼同意送來醫院的急診?(我必需強調是"急診")
我滿肚子的問號其實早在這些年的經驗裡有了答案,我不想多贅述,只是感嘆又一種被告的可能。會不會有一天,有個在路上被車撞的年輕人,明明開個刀就會止血,卻因為寒禪效應,所以只能等家屬到現場,簽了同意書才能進去開刀,在那之前,就讓他流吧!反正不做不錯嘛!等到黃金時間過了,開完刀出來,他因為腦出血已經擴大,變成了一顆年輕白菜?
2008年12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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