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誤會行政院了!我經過深思熟慮後,了解行政院把急救免責除救護人員的苦心了!
政院修法 公共場所應設傻瓜電擊器
「為消除「人沒救活、反被告」的疑慮,草案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的精神,規定救護人員之外的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政府官員們是為了保護三千萬事件的街頭版發生!所以特別明文立了法案,讓所有有救護執照的人,當看到路倒者時,能夠對得起自己良心的袖手旁觀!真的是太貼心了!
我應該特別感謝行政院,帶有柯南及金田一一命格的本人,只是在路口買個剛出爐麵包都能遇到車禍,明明心中想要跨過去直直回家吃麵包,但又不爭氣的蹲下查看傷患傷勢,更別說其他大大小小被撞飛頭破血流有的沒有的路倒病人一大堆。認命的我,自費自假考了ENT1,學習如何固定車禍現場的傷患。
我總算可以放下了。
當法案三讀以後,假設我又再度遇到病患倒在地,我可以繼續吃著我熱騰騰的麵條,充其量派出我那工程師的哥哥,或是電器行的老爸,甚至是廣告業的大嫂,端著我的麵,看著他們操作CPR,如果施作動作標準,病人運氣很好,存活率上升。如果壓錯位置,熱心的路人也沒有責任。
什麼?你說我這樣很冷血?
可是我有護理師、EMT1、急診加護護理師以及五年的醫學中心經驗,我屬於救護人員,如果病人在急救過程有什麼其他狀況,或是最後沒有救回來,我沒有免責權啊!
什麼?你說我這麼專業應該沒有問題,應該要去施救?
唉呦!你會這樣說,一定是有免責權的一般民眾,不了解人體疾病的聯動性。一個人會倒在路上用到CPR,問題不在他心臟不跳的事實,而是他心臟為什麼不跳?他同時可能會有一大堆有的沒有的內科問題,也許我胸外按摩的動作標準到可以拍示範帶,但這病人骨質疏鬆的跟海邊的沙雕一樣,骨頭一壓就斷,斷掉的肋骨又刺穿了肺部引起氣胸,接著插了胸管又感然或是皮下氣腫等等,就算被我救活了,他也有漫長的院要住。如果家屬一告,不管最後誰勝誰負,我都有好多年要跑法院,我的人生不想浪費在訴訟上。
謝謝行政院劃出了責任分界,明白的告訴所有專業救護人員─如果你的急救不是百分百完美零瑕疵,且肯定救活到跟剛出廠一樣,那還是走開讓路人來吧!
2012年8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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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給進來看熱鬧的鄉民吧~
回覆刪除為什麼大家這麼仇視醫療人員???是這些人在救你的命,還要把他們告到死。台灣人真是,唉~自私自利!
回覆刪除因為這些人不但會救你命,還可以吐錢出來啊!
刪除...訂這規則的少一根筋
回覆刪除...告救他一命的人則是少一個腦袋
哈!這個回應好好笑!
刪除借分享喔~
回覆刪除現在一堆這種不懂又愛亂告人的腦殘
回覆刪除某天接到通報說有人在喊救命 衝過去了解發現屋主女兒在屋裡喊得驚天動地
感覺很緊急破門而入 結果是氣喘發作不支倒地 請救護車把人送醫院以為從此和平落幕
沒想到過一陣子竟然被告毀損+侵入住宅 都是一群腦袋存在於第五次元難以理解的人
ent1?(耳鼻喉科初級?)
回覆刪除哈哈哈!是EMT1啦!!寫錯啦!!感謝提醒,已改過!
回覆刪除ㄟ。。我沒有寫錯,我是寫EMT1~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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