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筆買了嗎?當心不景氣下,有心人士拿醫護當提款機。什麼?你問有沒有法律問題,我很專程的查了相關判決,請參考:
【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2677號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
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91.01.3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88.07.14)
法律果然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依我們的法律,如果你是對話中的當事人(監察者)之一,只是為了保護自己(沒有不法目的),那錄音、錄影就不會罰,而且可以做為證據(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雖說長期被教育以病人為主的醫療同仁們一定在想這會不會有倫理之類的問題,不知怎的,就是覺得好像侵犯病人隱私,暗暗覺得:「這樣好嗎?」。可惜的是,你在考慮病患隱私,但當一個病人跑去跟阿長控訴妳打針時態度不好,最後一定是阿長壓著妳的頭向病人道歉,不會理會妳說病人一直問候妳的祖宗三代;當一個年輕女病人在門診趁護士出去拿批價單給上一位病人的短短一分鐘內指控你性騷擾,最後仍會上新聞直到你拿出「誠意」為止。
敵人已經強大的殺到門口了,保護自己吧!
2012年7月2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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