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衛生署於2012.04.11預告修正 護理人員法第十七條法規,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十七條之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護理畢業生)其實習年限,自取得畢業日期後起算四年。 前項人員應於評鑑合格之醫院實習,實習人數以該院五分之一為限,並應照冊管理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不是要實習四年畢業,而是畢業後可以無照工作四年喔!
如果你跟我一樣反對,歡迎你跟我一起e-mail至
也歡迎你自由使用及修正下面內容。
敬啟者:
我反對將護理實習調整成四年
原因
1.無照護理人員照顧會危害病人權利
2.會增加臨床有照護理人員負擔
3.降低新進護理人員考照動力
4.變相合法提供院方低價護理人力
建議
1.緩解臨床護理人員負擔-醫院減床緩解人力不足窘困
2.留住現有臨床人力-增加薪資與福利留住現有人力
3.吸引離職護理師回流-提供離職護理師及推薦者高額獎金
發email只是讓替代役多花一點時間刪信而已
回覆刪除不走上街頭不造成輿論壓力
冷氣房裡的長官是不會正視的
唉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