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看到新聞嗎?
 骨折婦開刀亡 長庚判賠450萬 
不曉得事情真的真實經過,也不曉得媒體報導有幾分可信,只是文中「范國豐雖辯稱已告知家屬風險,手術同意書也註明風險,但無法舉證曾親口告知家屬」以及「法院認定,醫師須親自向病人或家屬說明手術風險,若只是要求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的同意書上簽名,不算盡到告知義務」,我不想管這件新聞到底誰對誰錯,也不是要討論醫不醫德。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們真的有告訴家屬和病人,告訴的比同意書上面還多,當治療後的結果與家屬病人期待不符,最後走上法院時,我們該怎麼證明?法院說簽已有說明事項的同意書不算,要舉證,那我們該怎麼做,才能成功舉證明我們有說?護理紀錄還是錄音存證?
又或著,如萬分之五的中風機率沒有告知而病人發生,所以沒有盡到告知責任,所以有罪,那如果有更多十萬分之五、百萬分之五、千萬分之五等等只在教科書裡看過的副作用沒有講到,但發生了,這樣也是醫療人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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